如果你遇到了法律问题,不知道该怎么办

    房东对转租知情,可以收回房屋吗?

    房屋转租合同是指承租人将出租人出租给其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再出租给第三人的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这一规定明确了出租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解除权,就视为放弃解除权。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这里的六个月是一个除斥期间,不能延长。即出租人在六个月内不提出异议,就失去了解除权,不能再以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为由解除合同。这个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时间,而不是转租合同的订立时间。

    那么,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事实,如何认定和举证呢?这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影响转租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关键。

    在司法实践中,对出租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往往会产生争议。在对该事实进行认定时,法院对此会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结合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和主张,通常承租人主张出租人虽然没有明示同意转租,但因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的情况且未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从而应当认定出租人同意转租。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当对此事实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出租人通过收取次承租人的租金、张贴租金催告的通知等方式,已实际了解转租事实。

    总之,转租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与出租人是否同意转租有关,出租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六个月异议期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也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变更。当事人应当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对出租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事实,通常应当由主张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出租人的知情情况。如果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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