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分割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间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那么,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这些款项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离婚时,应当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议分割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按照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那么,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呢?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原则和方法可以参考。
对于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般认为它们是劳动者已经提供的劳动价值和两次就业间隔期间的生活保障或因竞业限制而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可以认为是工资的一种替代形式。既然劳动所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可认为不从事某项劳动或者一段时期内不劳动所对应的补偿费用,亦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若离婚发生在补偿金支付期间内,则考虑婚龄与补偿款所对应工作期限的长短予以分割。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得了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且该补偿金是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的,那么在离婚时,应当将该补偿金中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关的部分则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且在离婚后仍在竞业限制期间内,那么在离婚时,应当将该方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未来将要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则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这样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既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和激励,又维护了配偶的合法权益。
总之,离婚时如何分割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一个涉及夫妻双方和用人单位的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综合考虑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目的、来源、支付时间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如何分割。我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注意明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归属和分割方式,避免或减少因此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