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涉及人身保险合同的财产利益如何分割?
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者健康状况发生预期以外的事件,给付保险金或者提供服务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会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的处理问题,这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遵循不同的原则和方法,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已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了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那么在离婚时,应当根据保险金的性质和用途,区分为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
(1)个人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者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这种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质,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这种保险金是投保人在生前指定的受益人专属的,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也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2)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这种保险金是投保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由此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二、尚未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那么在离婚时,应当根据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那么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那么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以补偿另一方的共同投资。
(2)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夫妻另一方
如果投保人为夫妻一方,被保险人为夫妻另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 同。如果协商一致退保,那么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协商一致愿 意继续履行,那么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以补偿另一方的共同投资。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同,那么保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获得保险合同利益一方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以补偿另一方的共同投资。
三、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处理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那么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保险金应当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需要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那么因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当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总之,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合同的处理,应当根据保险金的性质、用途和来源,区分为个人财产或者 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合理的分割或者继续履行,同时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避免给当事人和子女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