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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废止文件

      2008年1月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1月1日

    (摘录于人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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