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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合同非主要债务,能不能解除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合同的债务可以分为主要债务和非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非主要债务是合同的辅助内容,一般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予以履行。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二)项至第(四)项均涉及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程度、性质、后果等因素,决定了守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一般而言,只有当事人一方违反主要债务,或者违反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仅仅违反非主要债务,且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守约方则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损失。

    合同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客观目的,即合同所要实现的法律效果。合同目的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性质、合同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合同目的的实现与否,应当以合同的主要义务是否履行完毕为依据。如果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补救,合同目的就可以认为是实现的。如果合同的主要义务未能履行,或者履行的方式、质量、时间等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合同目的就可以认为是不能实现的。

    当事人一方未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是否构成解除合同的事由,应当具体分析。如果该非主要债务的不履行,导致守约方无法享受合同的主要利益,或者造成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或者违背了合同的基本原则,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那么守约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如果该非主要债务的不履行,仅仅给守约方带来一些不便或者轻微的损失,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那么守约方不能请求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违反合同非主要债务能不能解除合同,要看该非主要债务的不履行是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是否另有约定。如果是的话,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不是的话,守约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债务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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