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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的认定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二是因工作原因,三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为工伤。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情况并不容易判断是否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比如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的情况。团建活动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增强员工的凝聚力、沟通能力、协作能力等,而组织的一些集体活动,如旅游、游戏、培训等。团建活动的性质和目的,是否属于工作的一部分,是否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否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续,这些问题都可能引起争议。因此,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这一规定表明,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如果与工作有关,或者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那么职工在参加这些活动中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与工作无关,或者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额外福利,非强制性参加的,那么职工在参加这些活动中受到伤害,就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这边举两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第一个案例是王某诉人社部门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该案的基本情况是,王某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在景区摔倒致伤。王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不予认定,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公司旅游活动是为了改善团队沟通与协作,增强团队凝聚力,调动工作积极性,为职工提供交流的机会,具有团队建设的性质,属于工作的延续,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人社部门认为,此次旅游活动是公司的一项福利,非强制性参加,且是占用休息日非工作日,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旅游活动中受伤,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第二个案例是朱先生诉人保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该案的基本情况是,朱先生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部门员工外出参观活动中,在景区不慎摔伤。朱先生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不予认定,朱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朱先生认为,公司外出参观活动是公司多年来延续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升团队凝聚力,且所有外出费用由公司负担。朱先生受伤当天是星期五,是正常的工作日,且正常记录考勤并计算工资,可以说明本次外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续,应当认定为工伤。人保局认为,朱先生参加的是公司的一项福利活动,游玩时发生的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朱先生在参加公司外出参观活动中受伤,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撤销了人保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通过对比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一)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如果活动是用人单位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提高工作效率而组织的,那么活动就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与工作有本质联系。如果活动是用人单位为了给员工提供额外的福利或者娱乐而组织的,那么活动就属于工作的附属,与工作无本质联系。例如,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外出参观、培训、考察等,可能是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专业知识、创新能力等,这些活动就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与工作有本质联系。而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游戏、聚餐等,可能是为了给员工提供休闲、放松、娱乐的机会,这些活动就属于工作的附属,与工作无本质联系。

    (二)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活动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进行的,那么活动就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续,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如果活动是在非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进行的,那么活动就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脱离,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例如,用人单位在工作日的上午或者下午,安排员工在公司内部或者附近的场所进行一些活动,可能是为了调节工作氛围、增加工作效率、解决工作问题等,这些活动就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续,与工作有直接关系。而用人单位在周末或者节假日,安排员工到远离公司的地方进行一些活动,可能是为了给员工放松身心、增加彼此的了解、培养团队精神等,这些活动就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脱离,与工作无直接关系。

    (三)活动的强制性和自愿性。如果活动是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参加的,那么活动就属于工作的一项义务,与工作有必然联系。如果活动是用人单位自由让员工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的,那么活动就属于工作的一项权利,与工作无必然联系。例如,用人单位为了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或者应对某项工作挑战,要求员工必须参加一些活动,如培训、演练、演示等,这些活动就属于工作的一项义务,与工作有必然联系。而用人单位为了给员工提供一些额外的福利或者娱乐,让员工自己决定是否参加一些活动,如旅游、游戏、聚餐等,这些活动就属于工作的一项权利,与工作无必然联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需要综合考虑活动的性质和目的、时间和地点、强制性和自愿性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当然,这些因素并不是绝对的,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实践中,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思自治,尽量在活动前明确活动的性质、目的、时间、地点、费用、责任等,以免发生纠纷。同时,应当加强工伤预防和安全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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