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要求公司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在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止执行。此时,是否存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赔偿、连带责任的问题,需从瑕疵出资、清算程序不合法、人格否认三个情况加以分析。
一、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抽逃出资: 如果股东以抽逃出资的方式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根据相关法规,债权人可以主张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也可能需对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支持债权人的主张。
未履行出资义务: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应按期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在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若主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来证明。对于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议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形,债权人主张股东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支持。
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 在公司解散时,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债权人可以主张解散时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清算程序不合法下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 若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债权人主张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支持。
未经法定清算: 股东、董事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合法清算,导致虚假的清算报告用于公司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这些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支持。
三、人格否认下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断是否存在人格否认,关键在于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无法区分。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法人资格,主张股东在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综合考虑股东是否滥用公司人格、公司与股东是否混同、公司财产是否被股东无偿使用等因素。
在面对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形下,股东是否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股东是否抽逃出资、清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人格否认等因素。因此,在涉及公司债务纠纷时,建议各方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