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遇到了法律问题,不知道该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死亡,买方能否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合同?

    案情简介:

    2010年,王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王某向赵某购买其所有的位于XX苑的安置房,房屋总价为120000元,待房屋可以过户后由赵某配合王某过户,相应的过户费用由王某承担。2013年赵某去世,2016年底,该房屋符合上市过户的条件。王某要求其继承人履行过户手续,但其继承人一直不予以配合,认为其没有协助过户的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判决继承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10日内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分析:

    关于合同是否终止问题,根据本案中的情况,《房屋转让协议书》是王某与赵某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双方都有责任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虽然赵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去世,但首先,房屋买卖合同并非人身依附性合同,其效力不会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自动终止。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况并不包括一方当事人的死亡。此外,双方当事人也未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终止。因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仍然有效存在。

    这里要注意的是,关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比如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终止。因为这类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的经验、能力,甚至是个人品格方面的胜任才与之签订相应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仍不终止的话,则有违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显然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原则有冲突。

    关于继承人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这里的"债务"并不仅指金钱方面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生前根据财产性质合同订立的义务。在本案中,《房屋转让协议书》确立了王某购买房屋的权利和赵某配合过户的义务。继承人应当继承赵某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责任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这样的判决既是对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尊重,也是对逝者生前真实意愿的尊重。继承人作为赵某的合法继承者,应当承担赵某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以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履行合同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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