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赠与给子女或者第三人,能否撤销赠与?
离婚是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时,夫妻双方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或者为了达成离婚的共识,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全部财产赠与给子女或者其他第三人。那么,这种赠与是否可以随意撤销或变更?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这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
赠与是一种无偿的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赠与就成立了。赠与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赠与的财产如果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还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才能完成权利的转移。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就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给子女或者其他第三人,那么这种赠与是否有效呢?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受赠人的同意。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定,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另外,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而是属于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下的财产清算协议,虽名为“赠与”,实则缺乏赠与的意思,不应界定为赠与协议,因此,不能简单地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则来判断其效力。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第三人的行为,系有因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除非有下列情形:(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签订的,导致离婚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附条件的赠与,而条件未实现或者发生变化;(三)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四)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下撤销的。
总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问题,是一个涉及夫妻双方和第三人的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综合考虑离婚协议的效力、赠与的目的、受赠人的身份、赠与人的理由等因素,来判断赠与的有效性、可撤销性和可执行性。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能以限制离婚自由为目的或条件,也不能以赠与为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履行赠与义务时,要注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及时交付赠与的财产,办理有关手续,完成权利的转移,不要拖延、拒绝或者变更赠与,否则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