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遇到了法律问题,不知道该怎么办

    离婚案件中探望权没有一并主张处理,该怎么办?

    在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问题常常成为引起争议的焦点之一。然而,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情况下,探望权是否应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呢?以及是否可以在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后再次起诉探望权问题?

    首先,对于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情况,是否应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存在一定的法律观点差异。一方面,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有关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权利。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中没有明确探望权的诉讼请求,那么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探望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将不予处理。这一观点旨在避免对当事人的强制性干预,同时确保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然而,有一些观点认为,尽管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但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仍应该对探望权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和处理。这种观点主要依据是法院应当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责任,即使当事人本人未明确提出相关请求。法院可以介入,确保子女的探望权不因当事人的疏忽而被忽视,以维护子女的正当权益。

    其次,对于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探望权问题,法院的判决通常会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和地点。这是为了确保离婚后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的合法权益,使探望权的行使更加有序和合理。裁判的明确性有助于避免日后双方产生争议,为双方当事人在子女抚养方面提供明确的规范。然而,如果在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时间、期限等产生新的需求,是否可以再次起诉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后,如果当事人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这属于新的诉讼请求,不受既判力的约束。因此,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应该予以受理,但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仍然需要依法审查。法院在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时,会充分考虑新的事实和理由是否足以改变原裁判的合理性。

    总而言之,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探望权问题是一个需要权衡各方权益的复杂问题。法院应当在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权的同时,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正当权益,确保探望权问题的处理既合法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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