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特点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合同,比如购买商品、房屋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旅游合同等。这些合同中,往往有一些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的,这些条款就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使用,有利于简化订约程序,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但是,格式条款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格式条款的内容往往不公平,倾向于保护提供方的利益,损害接受方的利益。例如,一些格式条款会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的责任,加重或者限制接受方的责任,排除或者剥夺接受方的主要权利等。
格式条款的形式往往不明显,难以引起接受方的注意。例如,一些格式条款会使用小字体、密密麻麻的文字、模糊的语言、复杂的逻辑等,使得接受方难以阅读或者理解。
格式条款的订立往往不自由,剥夺了接受方的意思自治。例如,一些格式条款会采用“一切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不同意本条款者不得使用本服务”等方式,迫使接受方只能全盘接受或者放弃交易,而不能提出修改或者协商。
为了保护接受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性,我国的《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做了一些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滥用格式条款损害接受方的利益。
二、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接受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比如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接受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接受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接受方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也就是说,该条款对接受方没有约束力。
四、提供方的格式条款如果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比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欺诈、胁迫等,或者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或者限制接受方的责任、排除或者剥夺接受方的主要权利等,该条款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该条款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
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