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不按照合同付款,承揽人该怎么办?
承揽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承揽人交付符合约定质量和数量的物品,定作人支付约定的报酬。但是,在实际中,可能出现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情况,这就给承揽人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和麻烦。这种情况下,承揽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款赋予了承揽人救济方式,即留置和拒绝交付。
留置是指承揽人在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情况下,暂时保留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的占有,以迫使定作人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留置的目的是使承揽人利用自己的占有优势,保护自己的债权,避免定作人的恶意逃避或者拖延。留置的效果是使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的占有合法化,不构成侵占或者扣押,也不承担违约责任。留置的条件是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即定作人的违约行为已经影响了承揽人的利益。留置的对象是完成的工作成果,即承揽人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了承揽工作,交付给定作人的物品。留置的期限是直至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
总之,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和拒绝交付权是承揽人对定作人的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它关系到承揽人的债权的保护和实现。承揽人在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留置,以促使定作人履行支付义务。但是,承揽人在行使留置权或者拒绝交付权时,也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揽人在留置前,应当尽量与定作人沟通协商,了解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原因和态度,尝试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二、承揽人在留置或者拒绝交付时,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如合同、承揽工作的记录、定作人的违约行为的证明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和损害。
三、承揽人在留置或者拒绝交付后,应当妥善保管完成的工作成果,以免造成物品的毁损或灭失,影响自己的留置权的行使。同时,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以便在定作人履行后,及时交付物品,结束留置的状态。
承揽人在留置后,如果定作人仍然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或者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或者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是承揽人对定作人的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它关系到承揽人的债权的保护和实现。承揽人和定作人在签订和履行承揽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和尊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和履行支付义务,以促进承揽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双方的利益和目的。如果发生支付义务的违约,承揽人应当及时采取合法的救济方式,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