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遇到了法律问题,不知道该怎么办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能否仅凭送货单、收货单向签字人主张自己的债权呢?

    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财产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然而,在实际的交易中,并不是所有的买卖合同都签订了书面的合同,有些买卖合同是口头达成的,有些买卖合同是通过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来体现的。那么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能否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呢?出卖人能否仅凭送货单、收货单向签字人主张自己的债权呢?

    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是指在买卖交易中,证明出卖人已经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书面文件。这些文件通常包括送货单、收货单、提货单、发货单等。这些文件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是在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的前提下,为了证明货物的交付而出具的,它们是买卖合同履行的证据。因此,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通常只能证明出卖人已经将货物交付。根据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法院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个案情况,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作出判断。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

    (1)由相对人签署或者出具的送货单、收货单等交货凭证,可以证明相对人收到货物的事实,但是送货人可能是基于借用、寄存、委托加工等法律关系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而不是基于买卖合同的关系。

    (2)在买卖交易过程中,没有书面合同的买卖交易也是有很多的。他们的买卖协议通常为口头达成,但口头协议很多都没有办法举证,所以这些交易中送货单、收货单等证据是出卖人证明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证据。如果相对人否认签收人非其工作人员、不认可签收人员有权代表其签字为由,否认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那么对于出卖人来说,是非常不公的。这样会导致买卖双方频繁地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牺牲了市场交易的效率。

    因此,在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就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而言,法院通常不会仅以交货凭证为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是会具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因此,对于出卖人来说,遇到这样的纠纷,应当提供更多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对于买受人来讲,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否认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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