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遇到了法律问题,不知道该怎么办

    特许人的企业资格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经营方式,它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专利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统一管理下,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经营模式和要求,以特许人的商标或名称为标志,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的一种经营合作关系。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的法律基础,它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一种民事合同,受《民法典》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企业资格。企业资格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不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资格是特许人的基本条件,也是特许人的法律地位,它决定了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如果特许人不具备企业资格,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

    对于这一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特许人不具备企业资格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特许人应当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特许人未尽到审查义务的,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审查义务是指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对特许人的企业资格、经营资源、经营模式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核实,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被特许人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与不具备企业资格的特许人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那么被特许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其责任程度低于特许人。

    综上所述,特许人不具备企业资格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通常特许人应当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特许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这也符合《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对特许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同时,这也要求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要尽到诚信义务,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特许经营的企业资格问题而引发纠纷。

    本站使用百度智能门户搭建 管理登录
    苏ICP备2023026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