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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变更股东名册时受让人的救济途径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到股东权利的转移和变更。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取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而股权的交付主要取决于股东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然后公司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股东的名单,记录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信息,是股东身份和权利的重要证明。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合同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变更股东名册的原因有以下几种:一是转让人没有履行交付股权的义务,没有将股权转让的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是转让人已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实,但是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

    如果是因为转让人没有履行交付股权的义务导致公司不变更股东名册,那么受让人可以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受让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转让人履行交付股权的义务,即将股权转让的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需要时进行协助配合。受让人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转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转让人已经死亡或者消亡,受让人可以向转让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

    如果是因为转让人已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的事实,但是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导致受让人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者行使股东权利,那么受让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请求办理股东名册变更。

    综上所述,公司不变更股东名册时,受让人通过起诉方式解决该类纠纷时,受让人的诉求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请求转让人履行交付股权的义务,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二是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赔偿因不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受让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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