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个阶段。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认定和保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首先,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普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制定了一些特别的规定。普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也符合公平和效率的要求。然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通常掌握着与劳动争议有关的证据,而劳动者往往难以获取这些证据。如果仅仅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就会处于举证困境,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相关的劳动立法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举证规则,以调整和平衡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其次,劳动争议中的特殊举证规则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和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些规定的含义是,如果劳动者提出的主张涉及到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例如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的相关依据,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这些证据,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这些证据,那么仲裁庭或法院可以认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或者否定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从而对用人单位作出不利的裁决。
最后,劳动争议中的特殊举证规则并不是对普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否定,而是对其的补充和调整。这些规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不举证,或者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而是要根据具体的争议事项和证据情况,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总之,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有效的原则,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又要尊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