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如何合并计算?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是一种常见的劳动关系变更情形,涉及到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权益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变更劳动关系的方式逃避或减少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支付。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呢?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这些情形的共同特点是,劳动者的工作调动是由用人单位的决策或安排导致的,而非劳动者的自愿选择或个人原因。因此,劳动者在这些情形下,应当享有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权利,以便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当然,这些情形并不是绝对的,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例如,如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动者在工作调动前已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工作调动后与新用人单位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工作调动后明确表示放弃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或者劳动者在工作调动后超过一定期限未提出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请求等等,这些情况下,可能不适用上述规定,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总之,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变更情形。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在这种情形下,可以要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无条件的,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遇到这种情形时,应当注意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