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遇到了法律问题,不知道该怎么办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还能与用人单位继续建立或维持劳动关系,是一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法律的适用范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等方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这个问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的情况

    首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其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虽然法律不禁止其再就业,但其已不符合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主体资格身份。其不可能也不应该享受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因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不宜按劳动关系处理,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关系是指劳务提供者与劳务需求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而不受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的限制。

    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用工关系是否终止,要看其是否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不能享受的原因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的,双方用工关系自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如果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为其劳动关系自然终止,而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较短,用人单位一直正常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于这种情形,由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归咎于用人单位,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双方用工关系自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此后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缴纳不足,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这种情形,由于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原因所致,如允许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双方之间仍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直至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建立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应该认定为劳务关系,因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无任何关联。但是,如果劳动者曾经在该用人单位工作过,且在离职时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那么也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这是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就相当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真正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用工关系认定问题,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本文只是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的分析,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使用百度智能门户搭建 管理登录
    苏ICP备2023026121号